国度外汇办理局各省、自治区、曲辖市、外汇办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各省、自治区、曲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美国度外汇办理和税收办理,现就办事商业、收益、经常转移和部门本钱项目对外领取提交税务证明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小我向境外单笔领取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办事商业、收益、经常转移和本钱项目外汇资金,该当按国度相关向从管税务机关申请打点《办事商业、收益、经常转移和部门本钱项目对外领取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二)境外小我正在境内的工做报答、境外机构或小我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盈利、利润、间接债权利钱、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二、本通知所称办事商业,包罗运输、旅逛、通信、建建安拆及劳务承包、安全办事、金融办事、计较机和消息办事、专有利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文娱办事、其他贸易办事、办事等买卖行为。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领取,外汇指定银行该当审核境内机构或小我提交的由从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度的其他无效单证,并正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领取金额、日期后加盖营业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按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领取,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打点,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对外领取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该当按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度税务总局 国度外汇办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办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领取办理的弥补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施行。七、各地外汇办理部分、按期互换消息。施行过程中如发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分反馈。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度外汇办理局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非商业及部门本钱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相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非商业及部门本钱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国度外汇办理局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办事商业对外领取税务存案相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办事商业对外领取税收征管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办事商业对外领取税收征管相关问题的弥补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同时废止。